1、裝卸(分揀)作業區與儲存區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裝卸(分揀)作業區與儲存區的結構受力體系應相對獨立,確保發生火災時不至于整體垮塌;裝卸(分揀)作業區防火分區Z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丙類廠房確定;儲存區的Z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Z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確定。
2、物流配送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鋼結構的倉庫貨架物流配送中心,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或對鋼柱采用外包敷防火材料,也可采用涂料和外包敷防火材料相結合的方式達到規范規定的相應耐火極限。
3、裝卸(分揀)作業區和儲存區的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疏散距離、疏散樓梯等,應分別滿足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丙類廠房和倉庫的有關規定。
4、裝卸(分揀)作業區和儲存區宜分別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和排煙設施。
5、物流配送中心倉庫貨架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應至少在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范圍內布置消防撲救面,且應在消防撲救面范圍內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消防撲救面一側至少具有15~18m的能夠展開消防作業的開敞場地。